福州市

索 引 号: FJ00100-0207-2024-00025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24〕7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1-02
有效性: 有效 失效 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4〕7号
2024-01-0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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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宁德市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23〕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35.6658公顷(其中耕地0.82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八都镇闽坑村园地0.2576公顷、林地0.3129公顷,洋头村水田0.3288公顷、园地1.2066公顷、林地0.1159公顷、其他农用地0.2830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5048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4937公顷、园地6.9671公顷、林地25.2299公顷、其他农用地0.470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5.665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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