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6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是深化数字福建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提高政府治理数智化水平”,为“十五五”时期数字政府建设明确了顶层要求。我省紧扣国家部署要求,先后出台《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五五”数字福建规划》,作出“推动数智赋能政府高效协同”的工作安排,围绕“深化打造智能高效的数字政府”,对我省协同高效数字政府建设进行系统谋划。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作为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功能。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统筹规范“闽执法”平台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落地应用,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制度,为我省持续完善数字化行政执法体系提供坚实制度支撑,推进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双轮驱动。
(二)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2月17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统构建了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明确了监督内容与实施方式,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闽执法”平台作为我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核心数字化载体,是落实《条例》要求的重要抓手。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实现对我省行政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数字化监督。
(三)修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是破解“闽执法”平台运行突出问题、持续建强用好平台的现实需要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广泛应用“闽执法”平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力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部分执法案件“体外循环”、平台运行问题反馈处置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平台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为压实平台应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平台规范化应用水平,充分释放数字化赋能行政执法的效能,有必要对《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改,以刚性制度规范平台建设、使用、运维全流程管理。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解决行政执法“体外循环”
为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平台应用主体责任,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作出以下修改:一是优化立法目的条款,紧扣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凸显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导向;二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全过程应用“闽执法”平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因法定事由无法实时登录平台执法办案的特殊情形,要求补录相关信息并注明具体事由;三是明确电子行政执法证件、电子案卷与其对应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新增电子案卷管理内容,要求应用单位将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相关纸质材料录入“闽执法”平台,并及时归档形成电子案卷;五是衔接上位法规定优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条款,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闽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打通数据壁垒
为进一步打通跨部门数据壁垒,破解“数据孤岛”,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明确“闽执法”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数据库等对接改造的职责分工,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流转;二是新增数据取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通过“闽执法”平台获取行政执法数据,不得要求执法人员重复录入相同执法信息。
(三)关于加强“闽执法”平台应用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保障
为保障“闽执法”平台规范高效运行,提升平台技术支撑能力,强化平台应用监督管理,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建立技术服务反馈机制,要求技术服务单位对应用单位反映的系统故障、功能优化等问题建议快速响应、及时反馈,提升平台运维质效;二是新增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技术服务单位的考核评估主体,配合数据管理部门督促技术服务单位限期整改;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闽执法”平台应用情况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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