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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2026-04-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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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制度保障。为全面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及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等精神,省政府组织修订形成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本办法旨在构建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的利益共享机制,标志着我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台阶,是奋力打造美丽中国省域先行区的重要制度成果。

  二、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三、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明确五个方面重要内容。

  确立工作原则。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思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全流域责任共担、上下游区别对待、标准化规范运作、以水环境改善为导向、奖惩分明的原则。

  明确实施范围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和敖江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流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是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及使用。筹集方式,采取“省级统筹安排”与“市、县(区)共同上解”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分配机制,以流域为单元进行分配。省级安排的资金在根据实际需要统筹部分资金后,其余资金依据闽江、九龙江、敖江三条流域面积比例及市、县(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至相应流域。使用范围,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改善等领域,具体涵盖饮用水源地保护等6个方面。

  完善资金测算办法。明确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测算办法,确保资金在各重点流域相关县(市、区)的分配科学合理。通过建立导向清晰、依据充分、计算透明的测算体系,保障资金分配的公正性。

  五是强化保障措施。明确流域所在市、县(区)政府为生态保护责任主体,细化相关省直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加强补偿资金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及绩效跟踪管理等具体要求,切实提高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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