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服〔2008〕209号
省政府外事办:
你办《关于商定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标准的报告》(闽政外管[2008]23号)收悉。经研究,对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办下属的福建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接受委托代办APEC旅行卡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同意该中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列入我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项目。
二、核定APEC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卡2200元。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单位可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开展APEC旅行卡代办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四、本复函自2008年5月1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审批。
二○○八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