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22年9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更好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对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由当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组织实施。省评委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社科联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者发表的社会科学作品,主要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者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科联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八条  申报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申报成果在符合前款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各自具体的申报要求:

(一)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普及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九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

(二)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

(三)坚持学术标准,重视成果质量。

第十条  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优秀成果评选机制,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由省评奖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推荐。省评委会对学科评审组推荐的获奖候选成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委会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介制度,大力宣传推广获奖优秀成果,提升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转化率,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良好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省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作品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由省社科联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对申报个人和推荐单位予以通报;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每届具体评审实施细则,由省社科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2004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修订的《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