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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社会捐赠教育事业奖励办法
[中国漳州]    2008-05-22 00:00:00    字体显示: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他们热心教育、造福桑梓的高尚行为,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并实施出台《漳州市社会捐赠教育事业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国内公民个人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捐款物累计人民币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表彰;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不足5万元的,由各县(市、区)给予表彰。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受赠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表彰;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2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该《办法》还规定,捐资兴建校舍、设立教育基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基金名称;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从捐资人应纳税的所得中依法予以扣除;对捐赠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外人士,可授予“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全市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侨务办公室申报,经市教育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促成捐赠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受赠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受赠单位收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受赠单位应将捐赠单位、个人所赠款物登记入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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