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一并编制,建设规模控制在年度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8—10%;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四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五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一类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具有浦城县城区(南浦与河滨两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居民常住户口;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另一类是因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灭失的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