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必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在医院窗口直接兑现报销。2.严格控制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外医药费用比例。各定点医院根据单病种治疗平均费用、参合农民住院治疗补偿比例初步测算自付费用,降低参合农民住院治疗预缴费用。3.及时更新调整新农合基本数据、结算方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统一审核确认并公布。4.在农民工输入地指定参加新农合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实行窗口结算,实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