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
闽自然资答复〔2026〕27号
陈加成代表:
《关于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融资及实施设施农业产权制度创新,加快推进我省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0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产权登记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未包含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设施登记内容。当前,部分省份出台有关办法,对于已经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证书附记栏中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养殖设施勘验测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于附记栏上。
二、关于设施农业经营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按此规定,在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时,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可在用地协议中与土地权利人约定,在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权。这样可以延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保障设施农业稳定经营。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探索农业设施相关信息记载工作,积极支持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俞文峰
联 系 人:魏延明
联系电话:0591-87665753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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