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108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闽林函〔2026〕41号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关于加强盲目放生行为管理 防止其异化为“生态杀手”的提案》(2026108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指导、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放生活动。2023年3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明确依法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等放生活动,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且不得危害人畜安全,并针对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2025年7月1日,省林业局、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民宗厅联合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部署加强放生活动监督管理,明确放生的陆生野生动物原则上应来源于执法没收、收容救护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巡护监管,严防在自然保护地、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等禁止放生的区域开展放生活动。同时,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升公众依法科学放生动物意识。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落实落细各项措施,进一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巡护巡查。加大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原生地)、重要迁徙通道等重要区域的常态化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放生行为。二是加强联动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联动执法,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违法放生行为,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三是规范收容救护。做好受伤、受困、罚没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对外来物种以及无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妥善安置,严禁擅自野外放生;对符合条件的本地物种,科学选择适宜区域实施野外放归。四是加强宣传教育。结合“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生科学知识,引导公众抵制盲目放生行为。
领导署名:石家泉
联 系 人:陈 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联系电话:0591-87800081
福建省林业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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