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单位清查的公告
[福建日报]    2008-11-13 10:41:00    字体显示:

〔2008〕1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将于2008年10-12月,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普查前的经济普查对象清查工作。

  一、经济普查对象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省经普办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经济普查对象清查登记的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需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四、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经济普查对象清查表。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 我市召开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议
· 省政府召开全省农业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
· 省经济普查督查组莅漳督查
· 龙岩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推荐给朋友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