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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报国家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省经贸委]    2008-09-25 17:52:00    字体显示:

闽经贸中小〔2008〕64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8]1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重点支持结构调整项目、产业集群服务建设项目、困难行业建设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其中,困难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优势纺织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各设区市推荐申报固定资产类项目应遵守下列原则:(1)各设区市原则上择优推荐3个项目;(2)考虑市县平衡,原则上在近几年没有享受过国家补助的县市中选择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主要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三、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可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查询下载。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审核。2008年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的方式,上报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必须一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于9月26日前,联合行文连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采用U盘),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报省财政厅1份、省经贸委5份),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周艳

  省财政厅企业处 张芸源

  联系电话:0591-87833634

  0591-8709758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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