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函[2008]48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县(市、区)经贸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精神,加快实施“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经研究决定征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作为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储备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
二、项目要求
拟开工建设或建设中的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2008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项目材料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及内容,项目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项目节能量及测算、监测办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3000字左右)。
(二)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上报项目所有材料中,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四、征集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经贸部门申报,由经贸部门汇总后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项目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报送省经贸委环资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凌翔、黄建、王学昭
联系电话:87833034 、87832742、87801232
电子邮箱: jnxm@fjetc.gov.cn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