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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08年第二批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省经贸委]    2008-08-22 11:56:00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精神,加快实施“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征集2008年第二批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

  二、项目要求

  拟开工建设或建设中的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2008年上半年之前已经完成,或已经申报过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及国债备选项目的不再申报。

  三、项目材料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及内容,项目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项目节能量及测算、监测办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3000字左右)。

  (二)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上报项目所有材料中,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四、征集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经贸部门申报,由经贸部门汇总后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项目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报送省经贸委环资处,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申报。

  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联系人:李凌翔、黄建、王学昭

  联系电话:87833034 、87832742、87801232

  电子邮箱:jnxm@fjetc.gov.cn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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