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现将经企业申请,各设区市经贸委初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591-87822107、87832742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