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2008〕91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机)局(总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07]107号)要求,2008年1月14日至19日,省农业厅组织三个考评组对9个设区市农业(农机)部门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了考评。考评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地的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顺昌、沙县、漳平、闽清、仙游、安溪、南安、南靖、同安等18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进行抽查。经考评,确定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为2007年度农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2007年度各地农业(农机)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措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态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
(一)农机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为载体,政府更加重视,市、县均成立了农机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农机安全监管措施更加落实,农机经营使用者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一是2007年各级地方政府将农机安全生产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加大了对农机安全监理的投入力度。2007年上杭、武夷山、安溪等33个县(市、区)取得政府财政支持,购置了拖拉机流动检测线。二是农业(农机)部门的安全生产制度比较完善,监管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市、县、乡镇农业(农机)部门逐级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结合拖拉机年检和安全检查工作,与农机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到领导、到个人、到农机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了组织完整、责任落实,任务目标明确。三是农业(农机)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了与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形成了安全监管合力,有效地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
(二)农机安全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各地积极探索农机安全宣传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农机安全宣传实施计划、方案,对农机安全宣传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做出具体安排。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农机监理工作各个环节。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车、标语和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农村中小学、农机户,开展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常识、农机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等宣传教育。泉州市宣传工作抓得扎实,印发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4000多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告知书10000多份,为乡村学生、群众上农机安全课,有70000多群众和学生受到教育;漳平市、新罗区等利用农机安全管理协会平台,发挥农民群众自治组织的优势,加强安全教育。仙游县重新组装农机宣传车,配置高音喇叭,深入各乡镇、村广泛宣传,并针对矿山和驾驶人违法等比较突出的事故隐患,开展给驾驶人、矿主、业主上一次安全课活动;福安市在农机化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授课演讲和安全教练员评比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舆论氛围;顺昌县开展“顺昌县平安农机伴你行宣传日”活动;沙县农机安全宣传按照“六个一”的要求,制作农机安全宣传流动牌,在各乡村巡回宣传;漳州市举办安全宣传学习班84期,接受教育的驾驶人8164人,在新闻媒体发布安全知识24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一是加强依法行政,落实业务工作规范。各地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不检“人情机”,不挂“人情牌”。认真落实《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组织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落实考试工作“四项制度”和“五个不得”,进一步规范了驾驶培训考试工作,培训考试质量稳步提高。泉州市、南平市等定期公布考试合格率。二是坚持创建文明监理窗口,进一步推动政风行风建设。发挥文明监理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地窗口创建的普及率有新的提高,同安、南靖等县(市)建设标准又有新的提升。新罗、尤溪等县(市)的示范窗口采用全国农机安全监理行业统一标识,建设更加规范,农机安全监理对外服务的形象更加突出。计算机、打印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配置数量明显增加,各地通过省级数据中心办理监理业务,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岗位职责。三是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档案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档案建设进一步规范,做到了有效档案齐全、分类清楚、查找方便。莆田市、漳平市等地的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四)农机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一是科技成为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助推器。各地全面实现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网上办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积极购置拖拉机检测线,提高农机安全检测的科学化水平。在2007年7月全省11个单位配置检测线的基础上,2007年底又有22个单位参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二是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完善和落实。各地按照《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制度建设,落实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制度,落实每月一次通报会、每季度一次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莆田市制定《莆田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每年6月、12月对所辖县(区)的农机安全工作开展督查,逐项评分,肯定成绩,提出不足,并将督查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保证了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提高了农机安全管理水平。三是以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为载体,不断创新农机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南靖县、尤溪县等重视 “平安农机” 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2007年,各地把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主线,重点开展了对拖拉机超标、外挂、无牌无证和工矿企业拖拉机违法使用等农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摸底工作,摸清了农机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安监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开展拖拉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联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结合“五整顿”、“三加强”工作,针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会同安监、公安部门以联合发文或发通告等形式对联合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罗源县农机部门针对排查中发现的西兰乡拖拉机改装成后四轮问题,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西兰乡政府商讨解决办法,提出了《关于加强对后四轮拖拉机管理的意见》;连江县为增强整治效果,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批转县农机、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制定的整治工作意见,要求由乡镇政府牵头,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隐患查处工作;仙游县加强对报废拖拉机的治理,县农机监理部门协同公安交警强制解体了6台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
二、存在问题
我们在考评中发现全省农机安全生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备案不完整。有的单位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备案工作重视不够,农机安全生产的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安全检查、纠正查处农机违法行为及整改措施等记录不全,或没有记录,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无据可查。
(二)手扶拖拉机挂牌率低,拖拉机外挂现象依然存在。2007年全省有5566台新购置的手扶拖拉机得到政府发放的购机补贴,但仍有不少数量的手扶拖拉机未依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无牌无证投入使用,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各地农业(农机)、安监和公安交警联合开展拖拉机外挂等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拖拉机外挂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三)基层农机安全监管力量弱,查处农机违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乡镇农机管理存在断层,有的乡镇没有农机站,甚至没有专职农机人员;有的农机人员由乡镇政府统一高度使用或被抽调其它部门工作,影响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考评组对拖拉机实施的安全执法检查发现,有超过半数的被检拖拉机存在违法行为,突出表现为拖拉机擅自改装、逾期不检、外挂、无牌无证以及无证驾驶拖拉机等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当前,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比较平稳,但发生农机事故的隐患依然存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针对全省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不断完善“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
(二)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杜绝图形式走过场现象,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广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守法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的规范化建设。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二要加快推进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加强文书档案规范管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过程记录。三要即时分析总结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加强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一要认真落实省农业厅印发的《2008年福建省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拖拉机外挂、无牌无证、擅自改装、逾期不检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二要及时解决手扶拖拉机挂牌率低问题。对2007年新购置但仍未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的手扶拖拉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确保4月底前完成挂牌,纳入农机安全监管范围。
二○○八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