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教育厅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研究拟订全省教育政策和地方法规,并对落实贯彻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研究拟订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
4、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的要求,指导协调全省教育改革。
5、综合管理全省的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儿教育等工作,依法加强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军队教育、学校、干校。下同)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6、负责制定全省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大中专学校招生、高等及中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中会考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教育人才规划和预测。
7、负责提出我省每年教育经费计划的建议,管理使用省级教育经费。检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要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的“三个增长”情况。负责和指导全省学校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
8、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评聘管理工作,并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师职务制度和表彰奖惩等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9、制定全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10、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文化艺术、国防教育等工作。指导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高校后勤服务工作。
11、组织实施“211工程”,组织高校承担科研项目,负责组织高校科研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全省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工作。
12、负责我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教育系统出国人员和海外来闽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13、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14、管理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奖惩、任免和教育管理工作。
15、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综合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省委教育工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安定和稳定工作,并协同政法部门治理好校园的周边环境,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的突发性事件。
4、认真抓好学校,重点是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5、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工作。
6、承办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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