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省范围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民族、崇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组织、协调对我省范围内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掌握国际上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草拟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宗教团体、院校的人事、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四)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奔指导,加强同民族乡的联系,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贯彻(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掘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偏远地区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七)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主管部门承办相应的事务。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一)研究和实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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