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和社会性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省实际,拟订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拟劳动和社会保险金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性保险金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政府行使过去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督下能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全省促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式组织实施公民也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闽就职业管理政策。对有关机构经办向处国企业驻闽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闽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政策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归口负责全省工人考核鉴定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和职职工职业病技能 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技师评规则,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督导评估制度,负责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技工学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提出我省每年技工教育经费计划的建议,安排使用省级技工教育经费。
(五)负责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指导行业和用人单位定员额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所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制定相关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范、规则,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和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闽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管理全省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九)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实施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系建设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保险业佃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 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办理、答复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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