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对2008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整治,促进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在去年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交通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达100%;公安部门对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资质的申购单位发证率应达100%。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公安、消防、工商、交通、环保、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程爱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李洪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陈培祥(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义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于 萍(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一处(联系电话:83940210)。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整治工作的重点:1、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油库;2、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4、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防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改、扩建“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8年2月下旬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6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全大检查,大张旗鼓地向企业宣传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依据“一法一决定三条例”,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等七项行政许可制度与管理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于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在2008年调查基础上,继续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办证、换证基本情况,发证后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是否变化和重要危险源数量、分布、等级辨析、监控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掌握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查出来的隐患督促企业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国家标准、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和销售行为。继续开展使用液氨、液氯的专项整治以及氯酸钾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查“三违”查隐患为重点,完善和健全规章制度。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3〕8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管三〔2007〕261号)、《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闽安监管三〔2007〕221号)以及《关于印发2008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榕安监一函〔2008〕13号)的精神,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在专项整治阶段每月3日前,应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案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情况逐项上报。并于11月5日前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办公室11月7日至11月23日组织对各县(市)区抽查验收。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44号令,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地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