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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灾区献爱心可获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与个人捐赠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福建日报]    2008-05-26 17:35:00    字体显示:
  本报讯 (陈文裕) 连日来,汶川大地震牵动着八闽群众的心。我省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行动起来,捐款捐物为灾区群众献爱心。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与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赠款物并取得合法凭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与个人自行向灾区捐赠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据了解,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是通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标准,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此次捐赠义举中,漳州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向四川灾区捐赠项款100万元。如果该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公司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12%=120万元。现在该公司通过漳州市政府捐给地震灾区的这100万元,是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的,直接减轻税收负担100×25%=25万元。

  为鼓励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现行税法对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和个人,在捐赠时一定要通过指定的途径。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同时,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所以,企业与个人在捐赠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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