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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解答学生户口管理新规 省内新生不迁户口
[福州晚报]    2007-11-30 17:19:00    字体显示:

  省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详见本报10月19日17版)。29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吴福顺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权威解答。
   
  《办法》针对的具体对象
   
  1.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含全日制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
   
  2.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
   
  省内新生不迁户口
   
  《管理办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省内院校招收省内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此举有以下好处。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要办理户口迁移;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所需条件与户口在校的毕业生相同。而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只能落在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与应届毕业生享受同样的户口迁移条件。
   
  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
   
  (二)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三)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四)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五)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办理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户口落户时,应提供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记者 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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