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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2024-04-0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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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丁文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就《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制定《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必要性

  1993年11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8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作了修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促进男女平等,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提高我省妇女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全面修订之后,“实施办法”与其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有必要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所以废止“实施办法”,重新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制定《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预备项目,社会委按正式审议项目加快推进条例起草工作。4月份以来,庄稼汉副主任多次听取汇报,带领社会委、省妇联赴泉州、莆田、宁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将“条例(草案)”印发九市一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座谈研讨和立法论证,数次进行集中讨论修改。7月12日,经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三、起草的总体思路

  “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中央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二是坚持适度保护原则。立足我省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我省妇女事业发展特色,适应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将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

  三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地方立法灵活性大、针对性强的优势,对上位法中未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地方,予以补充、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维护法制的权威和统一。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妥善处理“条例(草案)”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章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是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第四条)。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完善妇女保障工作机制,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至七条)。三是明确各项保障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性别统计制度,推进数字化转型应用,加强宣传教育(第八至十一条)。

  (二)强化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保障

  一是明确妇女有依法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第十二条)。二是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妇女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比例并按国家规定逐步提高(第十四条)。三是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

  (三)强化对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补充细化了保护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上位法精神,补充细化了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规定(第十八至二十二条)。二是强化了预防和处理性骚扰措施,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防治性骚扰职责(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三是加强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妇女疾病筛查普查制度,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治率(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四)强化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了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二是明确了对困难和非户籍地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帮扶措施(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三是完善了教育机会均等以及保障终身教育学习权益等相关内容(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四是完善了女性人才培养、激励、服务保障等相关制度和措施(第三十六条)。

  (五)强化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一是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第三十七条)。二是重点防范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强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三是鼓励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工作便利,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第四十四、四十六条)。

  (六)强化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等的指导、监督责任(第四十七条)。二是加强了对农村妇女有关成员资格和利益分配等权益保障力度(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三是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细化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条)。

  (七)强化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一是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的责任(第五十五,六十四条)。二是规定妇女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明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五十六条)。三是禁止家庭暴力行为,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责任,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和救助力度(第五十八至六十二条)。四是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和适用情形(第六十三条)。五是明确夫妻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以及离婚时女方可以提出补偿和请求损害赔偿(第六十五条)。

  (八)强化对困难妇女的救济措施

  专设“救济措施”一章,明确了对困难妇女的救助措施、途径,完善了控告检举、救助支持、督促执行、妇联救济等不同的救济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第六十六至七十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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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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