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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04-2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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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三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应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二、将第七条第一项改为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将第五条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第二款修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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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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