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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集美大桥、杏林大桥收费站的函
[本网]    2008-07-10 10:59:00    字体显示:

  闽政办函〔2008〕86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集美大桥等公路收费站的请示》(厦府〔2008〕94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集美大桥主线6K+800m处设立集美大桥收费站,独立还贷,自开征之日起收费年限15年。集美大桥收费站可设互通匝道收费车道,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研复。

  二、同意在杏林大桥主线1K+630m处设立杏林大桥收费站,独立还贷,自开征之日起收费年限15年。

  上述收费站的具体开征时间、收费方式及标准等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