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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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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七条
办理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劳动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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