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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设立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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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在省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或审核)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办理条件   1、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合格的教师;
  5、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申报材料   (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双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6)港澳台教育机构已在内地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院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7)双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
办事流程 提交材料→集中受理→资质初审→专家评议→行政合议→正式批复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以上批准时间不包括专家评议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国际合作处   邮编:350003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7830931   传真:0591-8785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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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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