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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6-2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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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背景

  2014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等部门《硝酸铵类物品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省硝酸铵类物品管理,有效防范利用农用硝酸铵及硝酸铵复混肥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9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以下简称应急〔2021〕64号文),对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硝酸铵类物品管理,现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现予以重新公布。

  二、主要修改内容及依据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严格省内硝酸铵类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修改为“严格省内硝酸铵类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管理”;第四款中的“应强制进行抗爆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化肥销售、使用”修改为“凡未取得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相关要求,第一款增加了硝酸铵类物品储存、运输环节内容,第四款明确了抗爆性能的检测机构,规范“农用生产资料”表述。

  (二)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督促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组织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抗爆性能抽检”;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硝酸铵、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复混肥生产、销售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登记工作。”;增加内容作为第四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强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第六点规定,对硝酸铵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重新进行调整明确,新增了交通运输部门对硝酸铵运输环节的监管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硝酸铵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

  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货运输企业不得违规使用普通车辆从事硝酸铵运输,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第四点规定,明确了对硝酸铵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四)将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硝酸铵销售企业只允许将硝酸铵销售给民爆器材、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必须严格查验购买方相应的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严禁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许可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

  解读: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应急〔2021〕64号文第五点规定,对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五)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内容修改为:“硝酸铵销售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省级工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硝酸铵购买单位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硝酸铵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销售、购买硝酸铵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解读: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应急〔2021〕64号文第五点规定,对硝酸铵的销售、购买备案的时限要求进行修正,进一步明确硝酸铵流向信息登记有关要求。

  (六)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内容修改为:“改性处理后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需经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产品上市销售应随附国家专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生产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统检。”。

  解读:根据应急〔2021〕64号文第二点规定,明确了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抗爆性强制检测的相关要求。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解读: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十四条规定,将该办法有效期定为5年。

  (八)将制定单位“省经信委”修改为“省工信厅”,“省安监局”修改为“省应急厅”,“省工商局”修改为“省市场监管局”,增加“省交通运输厅”作为制定单位;全文中的“经信部门”修改为“工信部门”,“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解读:根据现行政府机构名称作了相应调整。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政,联系电话:0591-8709330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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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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