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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0-1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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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相继出现房屋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暴露出“两违”综合治理以及城乡房屋施工、装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尹力书记、王宁省长多次研究部署。今年7月20日以来,针对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全省全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并同步研究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清查整治和督导调研,进一步摸清了全省情况,全省已基本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但仍存在县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查问责不严不实、两类项目(既有房屋改建、加层、装修,限额以下的农村公共建筑)监管脱节、一线管理能力低和施工操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对此,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全面梳理已出台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和监管职责,汲取近年来农村房屋安全事故教训,借鉴省内外相关经验做法,加快建立“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持续督导推进,压实责任、建立规矩、形成习惯,推动全省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根本性提升。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正文和2个附件。正文重点提出6条措施,2个附件分别是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建立“市级督导、县级主体、乡镇处置、村级哨兵”的长效机制,并明确市县乡村四级职责。

  (二)强化五级网格化巡查。建立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乡镇包片领导、村主干、包点村干部的五级网格化巡查制度。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细化监督办法和追责问责情节,“两违”、农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应全部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各地可以县为单位或市县一体开发系统平台,将巡查、“四到场”和举报发现问题录入平台,永久留痕,接受监督。

  (三)加大监督督促力度。卫片执法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四项制度:一是省市县三级加强调研督导,逐级压实责任,推进制度机制落地落实;二是省级定期通报各地农村违法用地情况;三是强化“天地网”动态监测执法;四是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

  (四)优化审批监管流程。一是省政府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农转用审批权限授权市级政府,农用地转用指标由设区市统筹,农村村民建房涉及补充耕地由县级统筹解决。二是要求县级政府完善限额以下的农村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村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以及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的审批监管流程,补齐监管漏洞。

  (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一是要求县级2个月内配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配强县乡施工专业管理力量,短期无法到位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批后“四到场”特别是施工关键环节监管服务到位,确保“有人管、有专业的人管”。二是要求县乡强化镇村干部、农村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培训,完善工匠管理制度。三是要求三层以上村民建房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分步实施淘汰,沿海县(市、区)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山区县(市、区)鼓励推行,提高建房安全可靠度。

  (六)努力保障建房用地需求。督促各地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宅基地分配时序,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承包地调整、建新拆旧的协调力度。

  附件一《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建房人)3条责任,设计、施工、建材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3条责任,市级政府3条职责,县级政府6条职责,乡镇政府6条职责,村民委员会3条职责,并明确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民宗、卫生、文旅、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二《农村建房监管要点》以清单形式分别明确了村民住宅管理、农村公共建筑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求。

附件:

政府文件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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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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