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同时,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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