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哪些行为或经营哪些业务?

2022-11-2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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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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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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