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方面出台的有关政策

2021-04-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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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人社部有关文件,2020年1月29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进行规定:一是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是明确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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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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