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用地和环评手续完备
场址不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规划,具有合法的环评手续和土地备案手续。
(二)养殖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万羽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羽以上,且年出栏量20万羽以上。
5.蛋鸭:存栏蛋鸭5万羽以上。
6.肉鸭:单栋饲养量 3000 羽以上,且年出栏量 5 万羽以上。
7.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 50 头以上。
8.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
9.奶山羊:存栏500只以上(仅限省级)
10.兔:年出栏兔2万只以上,或母兔1000只以上。
11.鹅:年出栏鹅5000只以上。
12.中华蜂:蜂群在300群以上。
其余畜种参照以上标准。
(三)守法经营
1.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具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3.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中华蜂养殖场除外),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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