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①渔船在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
②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
③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线。
④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 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
⑤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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