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一)依法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所出资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内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所出资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
(三)引导所出资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在所出资企业间、所出资企业内部开展专业化重组整合,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积极培育“链主”企业、行业领军企业;
(四)与所出资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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