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失效(
1.所出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2.所出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3.所出资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4.所出资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适度下降或者不得增长。其中,对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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