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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有新条例
[福建日报]    2008-05-20 10:36:00    字体显示: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日前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条例》对林木林地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时限作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节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或者收到自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解完毕。”

  《条例》对争议山场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二是“在争议山场,抢砍林木、抢占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三是“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争议山场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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